(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夏某某 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336号原告夏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夏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周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广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7月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夫妻关系,现因被告再次对家庭不负责,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婚生大女儿周某由原告抚养,婚生二女儿周艾某由被告抚养,各自财产债务各自负责。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份确定恋爱关系,2008年4月份结婚,之后离婚,于2012年11月14日办理复婚登记,2008年9月1日婚生大女儿周某,2013年8月31日婚生二女儿周艾某。2014年4月后,被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被告为此经常吵闹,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户籍信息、结婚证、调解协议、原、被告的通话录音记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曾于2014年8月2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夫妻关系后,又因被告不忠实夫妻感情,对家庭不负责,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这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夏某某提出婚生大女儿周某由原告夏某某抚养,婚生二女儿周艾某由被告周某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考虑婚生二女儿周艾某年纪尚小,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周艾某的健康成长,宜由原告夏某某抚育周艾某成年,大女儿周某宜由被告周某某抚育成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婚生大女儿周某,由被告周某某抚育成年;婚生二女儿周艾某,由原告夏某某抚育成年;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互不负担对方抚育小孩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对婚生女儿周某、周艾某均有探望权。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广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曾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