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申请杨光平、白玉明、任佐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杨光平,白玉明,任佐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东风大街邮政综合大楼。法定代表人王雪冬,行长。被执行人杨光平,男,48岁,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新安镇先锋村良地社。被执行人白玉明,男,59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任佐君,男,57岁,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新安镇先锋村良地社,现下落不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与杨光平、白玉明、任佐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乌前民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光平、白玉明、任佐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杨光平、白玉明、任佐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福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