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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为武与陈辉、福州沐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为武,陈辉,福州沐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75号原告林为武,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陈明、刘明玲,均系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辉,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福州沐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陈纬。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吴文超、黄雨玲,均系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为武诉被告陈辉、被告福州沐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辉、被告福州沐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二被告名下所有的等��的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为310万元人民币,并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陈辉、被告福州沐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1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宜奋人民陪审员  倪 玫人民陪审员  郭昭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