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姚全与苏州泉屋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全,苏州泉屋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442号原告姚全。被告苏州泉屋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新区长江路211号。法定代表人四条睛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全与被告苏州泉屋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中,原告姚全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泉屋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泉屋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全撤回对被告苏州泉屋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艾罗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晓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