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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姚全与苏州泉屋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全,苏州泉屋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442号原告姚全。被告苏州泉屋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新区长江路211号。法定代表人四条睛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全与被告苏州泉屋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中,原告姚全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泉屋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泉屋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全撤回对被告苏州泉屋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艾罗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晓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