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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贾鹏成与杨怀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鹏成,杨怀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928号原告贾鹏成,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人,现住神木县。委托代理人贾红艳,女,198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杨怀堂,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人,现住神木县。委托代理人付鹏,男,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鹏成诉被告杨怀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鹏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怀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鹏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鹏成撤回对被告杨怀堂的起诉。(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敖 漫审 判 员  乔广艳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改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