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2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吴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280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陈某。吴某与吴某与陈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太少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一、准予吴某与陈某离婚,二、吴某与陈某婚生女吴嘉禾(2011年3月13日出生)由陈某抚养,吴某自本判决生效后次月起每月负担抚养费800元至其18周岁止。给付方式:吴某于每月月底前将当月抚养费直接给付陈某,三、财产处理:1、陈某的婚前财产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苏EK30**)、明基电脑一台(以上财产均在吴某处)归陈某所有,2、夫妻共同财产处理:(1)、美的微波炉一台、吸尘器一台、电饭锅一只、组合沙发桌一台、三菱电机空调三台、相机一只、苹果组合音响一套、电视柜一只、组合沙发一套、书桌一张、餐桌椅一套、鞋柜一只、西门子冰箱一台、惠普笔记本一台、西门子洗衣机一台、转椅一张、三星40寸彩电一台、儿童床一张、组装计算机一台、XBOX360一台、美的空调扇一台、沙发床一张(以上财产均在吴某处)、金镶玉兔子挂件一只、纯金兔子锁片一只、黄金路路通项链一根、白玉包金挂件一只、胎毛笔一支、苹果5手机一只、ipadmini一台(以上财产均在陈某处)归陈某所有;马自达轿车一辆(苏EJ71**)、男式金镶玉一只、白金婚戒一对、大行自行车二辆(以上财产均在吴某处)归吴某所有,(2)、坐落于太仓市娄东街道荣御蓝湾名邸68幢1608室房屋一套归陈某所有,该房屋所涉贷款394056.89元由陈某负责归还,(3)、吴某名下存款10902.06元、公积金3442元归吴某所有,陈某名下存款65980.31元、公积金34967.86元归陈某所有,(4)、吴某父母处借款70000元由吴某负责归还,陈某父母处借款250000元由陈某负责归还,(5)陈某补贴吴某财产折价款285000元。因陈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吴某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0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86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住房银行处有抵押,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50000.00元,余款23615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在2015年7月十五号前履行完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名下一套抵押住房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太少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李卫平执行员 金永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