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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大连海事大学、孙玉清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海事大学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定代表人孙玉清。申请人大连海事大学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大连海事大学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浦发青岛分行营业部31000051/24032767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大连海事大学有权在票据到期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大连海事大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姜 艳代理审判员  赵亮亮代理审判员  刘清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贾秀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