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大连海事大学、孙玉清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海事大学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定代表人孙玉清。申请人大连海事大学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大连海事大学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浦发青岛分行营业部31000051/24032767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大连海事大学有权在票据到期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大连海事大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姜 艳代理审判员 赵亮亮代理审判员 刘清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贾秀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