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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500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0年5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委托代理人杨聪,宁夏杨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亚敏,海原县海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70年3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田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