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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良娟诉平潭县岚城乡中湖村村民委员会、平潭县岚城乡中湖村斗食垄自然村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娟,平潭县岚城乡中湖村村民委员会,平潭县岚城乡中湖村斗食垄自然村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707号原告王良娟,女,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魏文禄,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潭县岚城乡中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法定代表人王从荣,主任。被告平潭县岚城乡中湖村斗食垄自然村村民小组,住所地,平潭县岚城乡。负责人陈瑞康,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良娟诉被告平潭县岚城乡中湖村村民委员会、平潭县岚城乡中湖村斗食垄自然村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良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王良娟负担。审判员  吴岚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巧萍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