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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商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刘晓玲、刘维忠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刘晓玲,刘维忠,蒋林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99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高新区聚贤路815号。代表人:孙红英,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敏,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玲。被告:刘维忠。被告:蒋林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刘晓玲、刘维忠、蒋林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晓玲、刘维忠、蒋林妹银行存款1756712.81元,或查封其同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晓玲、刘维忠、蒋林妹银行存款1756712.81元,或查封其同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卓黎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谢建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