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执字第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邓丽与西安数字科技技师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132号申请执行人邓丽,女,1985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数字科技技师学院。法定代表人惠鹏斌。申请执行人邓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灞劳人仲案字(2014)15号裁决书,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数字科技技师学院为邓丽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补缴2008年3月至2013年4月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费用(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核算为准),支付2013年3月、4月工资1581.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西安数字科技技师学院已将案件款交到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邓丽。关于“为邓丽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补缴2008年3月至2013年4月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费用”部分经征得申请执行人邓丽同意,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11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