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城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苏晶亮与葛小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晶亮,葛小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城民初字第125号原告苏晶亮,男,198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宗德民,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葛小龙,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晶亮与被告葛小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晶亮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晶亮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晶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水喜审 判 员 邵希军人民陪审员 马国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于晓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