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川执字第7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执行案裁定书2012-723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光辉,司志锋,司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723-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川区松龄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文,理事长。被执行人孙光辉。被执行人司志锋。被执行人司志龙。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光辉、司志锋、司志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的(2010)川商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光辉、司志锋、司志龙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0)川商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宜宝执行员  韩 强执行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亚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