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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于书英与白金宝、王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书英,白金宝,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于书英,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白金宝,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建,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建的工资账户在北安市工商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建在北安市工商银行的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