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金松与舟山市正大船舶事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金松,舟山市正大船舶事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林金松。被执行人:舟山市正大船舶事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郑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海法舟商初字第6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舟山市正大船舶事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舟山市正大船舶事务有限公司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舟山市正大船舶事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昌舟8”船。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X执行员 张华刚执行员 吴献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宣颐宁波海事法院扣押船舶命令(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144号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144号执行裁定,扣押被执行人舟山市正大船舶事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昌舟8”船。现将该船在舟山市福生船厂予以扣押。此令院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宁波海事法院协助执行扣押船舶通知书(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144号舟山海事局:我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144号执行裁定,并据此于2015年4月7日发出(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144号扣押船舶命令,将被执行人舟山市正大船舶事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昌舟8”船予以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对该船不予办理离港手续。二、自即日起对该船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光船租赁手续。特此通知附件:1、(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144号执行裁定书壹份;2、(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144号扣押船舶命令壹份。联系人:XXX联系电话:232****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