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广州华成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广东从化华夏永久陵园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华成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东从化福亨祥综合经营贸易部,广东从化华夏永久陵园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70号原告:广州华成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陈志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春霞、李彬,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从化福亨祥综合经营贸易部,住所地广州市从化江埔街环市。法定代表人:李荣湘。委托代理人:李华元,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东从化华夏永久陵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志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洪炜、卢韵晶,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华成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从化福亨祥综合经营贸易部、第三人广东从化华夏永久陵园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华成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华成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华成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桂华代理审判员 薛志军人民陪审员 黄丽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焦梦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