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14号原告赵某,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宁津镇西张县村。被告张某(曾用名���来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双方已和好,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孟春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艳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