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立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焕楠与深圳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邱家儒、深圳市天地宾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焕楠,深圳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邱家儒,深圳市天地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立保字第149号申请人陈焕楠,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祥洪,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月娟,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家儒。被申请人邱家儒,男,汉族。被申请人深圳市天地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伟。申请人陈焕楠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并由深圳市金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函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邱家儒、深圳市天地宾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00万元的财产,具体查封、冻结期限及内容以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淑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