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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泰生源铸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东实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泰生源铸造有限公司,哈尔滨东实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泰生源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城市新兴乡新兴村。法定代表人张国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东实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城乡路。法定代表人徐和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227号哈尔滨泰生源铸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东实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6万元。执行中,已执行债务第三人东安发动机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和执行费535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审 判 员  鞠邦龙助理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