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黑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97号原告:赵某,男,1935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赵某甲,女,48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赵某乙,女,52周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赵某丙,男,43周岁,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一半。审 判 长 李一夫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