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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黑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97号原告:赵某,男,1935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赵某甲,女,48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赵某乙,女,52周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赵某丙,男,43周岁,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一半。审 判 长  李一夫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