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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章丘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发稿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文号:(2015)第869号审判员签字:杨镇2015年4月7日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869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8年4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8年10月24日,汉族,居民,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娟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杨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记录陈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