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洋、王双与阚威远、张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洋,王双,阚威远,张玉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311-1号原告:王洋,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王双,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阚威远,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张玉玉,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洋、原告王双诉被告阚威远、被告张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洋、王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阚威远、被告张玉玉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洋、王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张玉玉名下车牌号为吉APC8**号别克牌轿车的车籍,被告阚威远名下按揭贷款购置的坐落于二道区东盛大街以东、荣光路以南、民丰大街以西、同兴路以北力旺.康都2【幢】1104号房、栋号为5-30/701-7(1104)、长房权字第二D201405160150、建筑面积130.01平方米的房屋的房籍,查封原告王洋、王双的担保财产:担保人孙玉华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岳阳街电力宿舍房号1605、丘(地)号3-47/306-9、长房权证字第20600138**号、建筑面积94.46平方米房屋的房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