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金荣与马文彩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荣,马文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荣。被执行人马文彩。申请执行人张金荣与被执行人马文彩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武执字第485号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48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岐审判员 任树森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