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殷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295号原告:殷某某,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周某某,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殷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殷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殷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戴晓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