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一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一初字第00793号原告:赵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鄂丽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