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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053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张海洋,北京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退还原告刘某。代理审判员  燕玉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