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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法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温云飞与宋立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云飞,宋立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法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温云飞,男。被执行人宋立立,男。申请执行人温云飞与被执行人宋立立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云飞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宋立立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恩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