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谭道安与重庆蜀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重庆蜀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道安,重庆蜀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蜀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1125号原告谭道安,男,生于1973年5月1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向大文,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蜀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西外老街9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0379351-4。法定代表人张明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蜀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16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390604-X。负责人张明健,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伍开权,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泽琴,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道安诉被告重庆蜀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蜀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新贵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道安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道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道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谭道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新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石章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