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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韩秀英与张金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秀英,张金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韩秀英。被执行人张金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秀英与被执行人张金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金寿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了申请执行人韩秀英案件受理费1150元,并交纳了执行费5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古民初字第1241号案件受理费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忠林代理审判员  张 靖代理审判员  周铁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