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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执字第5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常州天骅玻璃钢材料有限公司与昆山市美吉动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天骅玻璃钢材料有限公司,昆山市美吉动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5158号申请人常州天骅玻璃钢材料有限公司,住常州市通江中路600号江苏长江塑化市场18-20。法定代表人许志良。被执行人昆山市美吉动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昆山市张浦镇亲和路889号。法定代表人朱建华。申请执行人常州天骅玻璃钢材料有限公司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2014)昆张商初字第00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即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常州天骅玻璃钢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彭雪元执行员  陈志成执行员  洪红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雅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