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代法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高志忠申请执行高太来、李桃莲返还财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忠,高太来,李桃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代法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高志忠,男,1931年4月24日生,汉族,代县xx镇xx村人。被执行人高太来,男,1956年8月26日生,汉族,代县xx镇xx村人。被执行人李桃莲,女,1964年8月27日生,汉族,代县xx镇xx村人。本院在执行高志忠申请执行高太来、李桃莲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志忠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本案已协商解决,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代县人民法院(2014)代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2083元减半收取,由被执行人高太来、李桃莲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竹林审判员 高哲峰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郎继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