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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代法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高志忠申请执行高太来、李桃莲返还财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忠,高太来,李桃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代法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高志忠,男,1931年4月24日生,汉族,代县xx镇xx村人。被执行人高太来,男,1956年8月26日生,汉族,代县xx镇xx村人。被执行人李桃莲,女,1964年8月27日生,汉族,代县xx镇xx村人。本院在执行高志忠申请执行高太来、李桃莲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志忠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本案已协商解决,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代县人民法院(2014)代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2083元减半收取,由被执行人高太来、李桃莲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竹林审判员  高哲峰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郎继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