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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存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存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195号原告赵某某,女,1998年12月26日生,汉族,学生。住址:忻府区新建路办事处逯家庄堡沿街九龙湾巷4号。法定代理人马某,男,汉族,系原告的三姑父。住址:忻府区新建路办事处逯家庄村。委托代理人韩艾生,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丽芳,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存有,男,1947年生,汉族,农民,系原告父亲的胞兄。住址忻府区建设路办事处逯家庄村。电话:1359320****.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存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以与被告赵存有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审判长 沈  建  和审判员 刘  泽  清审判员 黄  未  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任艳利(实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