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临朐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青州市永泰橡胶有限公司、青州华滋农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朐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州市永泰橡胶有限公司,青州华滋农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刘勇,姜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604号申请执行人临朐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波,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州市永泰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保国,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州华滋农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勇。被执行人姜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朐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州市永泰橡胶有限公司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所欠本金、利息、迟延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466506.76元,已经执行457666.9元,未执行8839.86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商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东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蔡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