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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斌诉被告金淑娥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金淑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316号原告:刘斌,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淑芝,系沈阳市铁西区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淑娥,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诉被告金淑娥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文波审 判 员  付显臣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