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斌诉被告金淑娥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金淑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316号原告:刘斌,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淑芝,系沈阳市铁西区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淑娥,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诉被告金淑娥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文波审 判 员 付显臣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