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568号原告:陈某,女,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双方已经庭外调解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俊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