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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568号原告:陈某,女,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双方已经庭外调解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俊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