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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二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商丽华与丛恩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原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二初字第00082号原告:商丽华,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丛国恩,男,193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丽华诉被告丛国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丽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素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 刁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