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二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商丽华与丛恩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原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二初字第00082号原告:商丽华,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丛国恩,男,193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丽华诉被告丛国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丽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素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 刁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