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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城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张永安与康子建、李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安,康子建,李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城民初字第67号原告张永安,男,1952年3月28日生。被告康子建,男,成年,汉族。被告李英,女,成年,汉族。原告张永安诉被告康子建、李英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二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永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张永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晓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路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