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城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张永安与康子建、李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安,康子建,李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城民初字第67号原告张永安,男,1952年3月28日生。被告康子建,男,成年,汉族。被告李英,女,成年,汉族。原告张永安诉被告康子建、李英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二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永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张永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晓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路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