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佛法执字第5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艳霞与周万根、刘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霞,周万根,刘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佛法执字第572-6号申请执行人刘艳霞。被执行人周万根。被执行人刘玉明。刘艳霞与周万根、刘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2014)清中法民三终初字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周万根、刘玉明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借款28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人刘艳霞。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万根、刘玉明的银行存款帐户。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周万根以×××名义登记的座落在佛冈县石角镇解放路×××、×××号首层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码为:××××××)。异议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异议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裁定对被执行人周万根以×××名义登记的座落在佛冈县石角镇解放路×××、×××号首层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码为:××××××)中止拍卖、变卖。现经查询房屋、车辆管理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实现申请人全部债权,本案暂无法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清佛法执字第5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帮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