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6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四四、高红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四四,高红霞,麻金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初字第6824号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河套农商行)。住所地临河区西环办金川大道东侧。机构代码证号58179013-4。法定代表人习文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邴新云。被告赵四四,男,村民,现下落不明。被告高红霞,女,村民,现下落不明。被告麻金福,男,出生日期不详,村民,现下落不明。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四四、高红霞、麻金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张永和、审判员陈龙、人民陪审员张毅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套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邴新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四四、高红霞、麻金福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套农商行诉称,赵四四、高红霞于2010年3月30日向河套农商行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0年3月30日至2010年11月30日,并约定了借款利率。借款由被告麻金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内,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履行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重新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被告赵四四、高红霞于2012年10月19日偿还本金1500元,利息516.42元,其余本利一直未偿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四四、高红霞偿还借款本金8500元,并从2012年10月1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承担利息,被告麻金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赵四四、高红霞、麻金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30日,被告赵四四向河套农商行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0年3月30日至2010年11月30日,并约定了借款利率。借款由被告麻金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履行达成展期协议,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重新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被告赵四四于2012年10月19日偿还本金1500元,利息516.42元,下欠借款本金8500元及利息一直未偿还。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赵四四向原告河套农商行借款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据佐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并承担利息。该笔借款发生在赵四四与高红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保证合同约定,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履行达成展期协议,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重新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河套农商行与被告赵四四约定剩余借款于2013年10月30日前还清,故保证期间应从2013年10月30日起计算,被告麻金福应对该笔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四四、高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00元,并从2012年10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被告麻金福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麻金福履行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赵四四、高红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40元,由被告赵四四、高红霞、麻金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永和审 判 员 陈 龙人民陪审员 张毅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金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