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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徐树才与夏福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树才,夏福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713号原告徐树才被告夏福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树才与被告夏福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树才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树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树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树才负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栾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