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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贾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泊民初字第396号原告王某,农民。130981198906164849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甲,农民。130981198810204850王某与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利和被告贾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贾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没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脾气暴躁,猜疑心重,经常上网聊天、酗酒、不顾家、不关心我们母子生活。稍不顺心就砸东西。现已分居数月,无法共同生活也无和好可能,故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返还陪嫁物品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被告贾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讲的夫妻感情破裂不是事实。我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我起早贪黑的工作也是为了这个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贾某乙。原告主张陪嫁物品有海尔冰箱一台、海尔空调一台、豪爵摩托车一辆、厨房用具一套、液化气炉一个、高压锅一个、被子八床、褥子二床。原告还主张夫妻共同财产5万元,原告提出夫妻感情已破裂,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不同意离婚。主张空调是婚后买的,豪爵摩托车丢了,厨房用具一套没有,被子衣服都有。夫妻共同财产有3万元在原告处。也没提供证据。以上有原告提供结婚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未能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发生一些矛盾,但不至感情彻底破裂,尚有和好可能,为维护社会和家庭安定,原告要求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贾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春发审判员  商保刚审判员  耿艳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