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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90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德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利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