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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民终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厦门兴希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刘金维、陈力德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兴希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刘金维,陈力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兴希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陈克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维,女,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原审被告陈力德,男,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刘金维与陈力德、厦门兴希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324-2号民事裁定,厦门兴希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厦门兴希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和陈力德的住所地均不在龙岩市新罗区,新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龙岩市新罗区万达广场建筑工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龙岩市新罗区,新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志  炜审判员 童  寿  华审判员 谢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江静鹤(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