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郭连杰与张杰、张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连杰,张杰,张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586号原告郭连杰,教师,住盐山县。被告张杰,农民,住盐山县。被告张廷军,农民,住盐山县。本院受理原告郭连杰与被告张杰、张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郭连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连杰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连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连杰负担。审判员 杨龙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