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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郭连杰与张杰、张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连杰,张杰,张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586号原告郭连杰,教师,住盐山县。被告张杰,农民,住盐山县。被告张廷军,农民,住盐山县。本院受理原告郭连杰与被告张杰、张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郭连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连杰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连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连杰负担。审判员  杨龙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