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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胡林成与吴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林成,吴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766号原告:胡林成,男,193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胡德群,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胡林成之子。被告:吴传芳,左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它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林成诉被告吴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林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文成人民陪审员  张宽琦人民陪审员  姚运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