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申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桂芳与张晓文、冯光孝、冯光仁、冯光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桂芳,张晓文,冯光孝,冯光仁,冯光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申字第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桂芳,女,汉族,1952年8月7日出生,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晓文,男,汉族,1975年9月5日出生,农民。一审被告:冯光孝,男,汉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个体。一审被告:冯光仁,男,汉族,1972年12月25日出生,个体。一审被告:冯光文,男,汉族,1974年8月27日出生,个体。再审申请人王桂芳因与被申请人张晓文、一审被告冯光孝、冯光仁、冯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石民终字第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桂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庭认定的借条、证人证言、电话录音及交易明细,根本无法形成证据链条,借条因冯占雨的死亡无法确定其真实性,证人证言当庭证实借款的时间为2013年春节后,与借条内容相矛盾,电话录音与本案更是没有关联性,交易明细同样不能真实客观的反映出被申请人于2012年11月9日在农业银行平罗崇岗支行取款20000元就是借给了冯占雨。另外,本案确定由再审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还缺少一个重要的证据支持,即再审申请人继承了冯占雨的全部遗产且遗产价值超过了20000元,同时冯占雨所借的20000元用于家庭生活或生产经营。王桂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晓文所提供的借条、证人证言等及一审法院调取的交易明细能够证实冯占雨向被申请人借款20000元的事实存在,同时一审在开庭审理本案时,一审被告冯光仁认可在办理冯占雨丧事期间被申请人曾给冯光仁看过借条并索要过借款,冯光仁曾说先办完丧事后再说,由此说明被申请人曾向冯占雨的家人索要过借款,其家人并未提出过异议,故一、二审认定冯占雨向被申请人借款20000元是正确的。再审申请人自认其与冯占雨有房屋及存款并未进行分割,这些价值已超过20000元,故一、二审判决由再审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综上,王桂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桂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岳 红审判员 辛爱丽审判员 杨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