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程建声与刘其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声,刘其添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程建声,男,住仙游县。被告刘其添,男,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建声与被告刘其添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建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建声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建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程建声负担。审判员 林乘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