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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程建声与刘其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声,刘其添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程建声,男,住仙游县。被告刘其添,男,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建声与被告刘其添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建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建声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建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程建声负担。审判员  林乘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