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一、王金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王金刚,贾亚军,田双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61-2号申请执行人王一,男,1966年出生,汉族,职工,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王金刚,男,198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贾亚军,男,1976年出生,汉族,干部,住河间市。第三人田双凤,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金刚、贾亚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金刚、贾亚军至今未履行。因第三人田双凤系被执行人贾亚军之妻,经查,被执行人贾亚军与第三人田双凤以田双凤的名义有住房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田双凤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查封被执行人贾亚军与第三人田双凤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河房权证瀛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田冬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