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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一、王金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王金刚,贾亚军,田双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61-2号申请执行人王一,男,1966年出生,汉族,职工,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王金刚,男,198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贾亚军,男,1976年出生,汉族,干部,住河间市。第三人田双凤,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金刚、贾亚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金刚、贾亚军至今未履行。因第三人田双凤系被执行人贾亚军之妻,经查,被执行人贾亚军与第三人田双凤以田双凤的名义有住房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田双凤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查封被执行人贾亚军与第三人田双凤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河房权证瀛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田冬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