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南江县同光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建恒投资有限公司,任为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江县同光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建恒投资有限公司,任为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南江县同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江县红光乡南京桥街36号,组织机构代码07398865-4。法定代表人李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春林,重庆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建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C区7楼1-3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3430-1。法定代表人韩碧云,总经理。被告任为,男,汉族,1983年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曾,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晓瑶,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江县同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恒投资有限公司、任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南江县同光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江县同光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建恒投资有限公司、任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江县同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利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