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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执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芬诉纪克明、潘晓峰、沈阳法库宝成彩板加工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芬,纪克明,潘晓峰,沈阳法库宝成彩板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762号申请执行人李芬,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新立镇唐家村毕家屯。被执行人纪克明,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洼县新立镇唐家村董家屯。被执行人潘晓峰,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调兵山市调兵山大街嘉华园小区。被执行人沈阳法库宝成彩板加工厂,住所地沈阳市法库县十间房镇马家店村。负责人李民华,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李芬与被执行人纪克明、潘晓峰、沈阳法库宝成彩板加工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董长忠 微信公众号“”